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警示股

茲因上櫃股票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易制度規定與現行集中市場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制度規定相同,即「有關本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但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之規定,如上櫃股票當日經本中心公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投資人委託時,投資人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該有價證券係採行資券相抵交割者,證券經紀商對其反向沖抵之委託部分亦適用上開但書之除外規定,得比照一般信用交易了結,免向委託人預收該部分之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函文釋義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92年5月7日台證監字第0920008927號函)。

依本中心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交易時間內發現漲跌幅、振幅及週轉率或其他異常之有價證券,且有投資人或證券商委託或成交異常情事時,即通知證券商請其注意交易安全,於交易時間後計算有價證券收盤價、量等交易資訊,若有符合標準者,即公布該有價證券名稱及交易資訊內容,以提醒投資人注意。如有價證券經多次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持續交易異常,則依規採取處置措施,另必要時得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採取特別處置措施,並若發現有不法情事即報請主管機關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若發現有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其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或公司基本面資訊疑涉有虛偽不實,未能澄清有誤導投資人之虞、或有嚴重影響市場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或經公布或處置措施未發揮警示效果及其他情況等,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研判認有必要時,將配合市場狀況,採取特別處置措施。為保護投資人權益及維護交易市場秩序,監視業務督導會報亦有可能在該有價證券未經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一般性處置,即採取特別處置措施。

處置措施包括款券預收、管制撮合、限制證券商申報買賣金額、通知證券商增繳給付結算基金、調降信用交易成數或暫停信用交易及其他措施等。

●公布注意、處置相關規定與標準
 http://www.selaw.com.tw/general.asp?Fltype=org&Ftype=0302040000

●公布注意股票資訊查詢
 http://www.gretai.org.tw/ch/bulletin/warning_information/trading_warning_information.php

●處置股票資訊查詢
 http://www.gretai.org.tw/ch/bulletin/disposal_information/disposal_information.php

警示股:

根據交易所交易制度所規範的,持續六個交易日大漲或大跌的個股,或個股的交易週轉量過大都會被列入警示股!警示股通常為熱門的個股,這代表著當時的股價反應較平常熱絡。警示股只是提醒投資人,仍可正常買賣。


注意股票︰指公布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之交易資訊。

該公司股價近期可能出現異常走勢(暴漲或暴跌)或連續異常大成交量 , 至使短期間買賣該股票的風險加大 . 所以只是近期股價走勢符合交易所所訂定之警示標準 , 就會被列為注意股票 , 而若連續被列為注意股票 , 還會被處以分盤交易 , 藉以對該股達到降溫效果 .


處置股票:

有價證券因交易異常,被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布為處置證券者,除延長每盤撮合間隔時間為五或十分鐘外,另委託量達「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時,須收足款券始得接受委託。但信用交易者了結時,不在此限。


管理股票:

公開發行公司於台灣證交所終止上市或於櫃檯買賣中心終止之上櫃之股票得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列為「管理股票」。比照全額採預收現款、現貨交割。


連續被列為警示股票或注意股票,會被公布為處置股票(延長每盤撮合間隔時間),藉以對該股達到降溫效果。

管理股票發生原因和以上三種不同,交易方式也不同,是比照全額採預收現款、現貨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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